长春角磨片
砂轮片伤人事件情况 雇工反悔获法院支持
雇工沈大生(化名)在操作切割机切割管道时,左眼被飞出的砂轮片击中,因急需治疗费用,他与包工头匆忙签下一次性补偿协议。
谁知所获钱款根本不够支付治疗费,无奈的沈大生只得把包工头李福平(化名)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了断协议”。日前,静安法
院支持了沈大生的诉请。
2008年10月24日,雇工沈大生受包工头李福平指派至新闸路某大楼对下水管道进行维修,切割机上的砂轮片突然飞出击中他的
左眼。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球壁异物、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血、视网膜脱离及右眼屈光不正等。沈大生在受伤次日与李福平签订
协议,约定由李福平一次性补助沈大生7000元作为诊疗费和康复等费用,收到款项后双方基于该事宜再无纠纷,与新闸路某弄业主
亦无任何纠纷,双方均在该协议书上签名。一个多月后,沈大生至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施行手术,之后又继续在该院门诊
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
因无力负担后续医疗费用,沈大生于去年6月起诉到法院,称与包工头签订协议时,自己处于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且对病情、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金额均存在重大误解。若不及时得到资金治疗,将面临无钱看病的窘境。因此当初自愿调解存在重大误解
和显失公平,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与包工头就人身损害赔偿所签订的协议。
法院认为,沈大生受伤后对治疗过程所需医疗费用预估不足,便与包工头李福平签署了一次性补偿7000元的协议。自他实际进
行的一期手术治疗至今,已花费医疗费用1.6万余元,且治疗尚未终结。经司法鉴定沈大生损伤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即使
考虑到沈大生无资质操作切割机等过错责任,包工头李福平仅赔偿于他7000元也显失公平。鉴于李福平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
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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